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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道路交通事故中止法律,道路交通事故中止法律規定

      大家好,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,就是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止法律的問題,於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道路交通事故中止法律的解答,讓我們一起看看吧。

      交通事故立案後,調解不成,傷者又不起訴,能不能自動結案,起訴的最長時效是多長?

        交通事故立案後,調解不成,傷者又不起訴,交通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。受害人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不起訴,喪失勝訴權。  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》  第六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,由各方當事人簽字,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。 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:  (一)調解依據;  (二)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;  (三)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;  (四)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;  (五)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;  (六)調解日期。 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,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。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 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 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 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,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,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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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交通事故一方可以複議幾次?

     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,不能申請行政複議, 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複核一次。 可以參考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》下列規定: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,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,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麵複核申請。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,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,並作出複核結論:  (一)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,證據是否確實充分,適用法律是否正確;  (二)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;  (三)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。  複核原則上采取書麵審查的辦法,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,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,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。  複核審查期間,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。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,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,當場宣布複核結論。當事人沒有到場的,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。 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。

      隻能複議一次,還必須是在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的3日內,可以提出複議,過了3個工作日視為放棄,但可以起訴的,複議後還是不滿意或者錯過了複議的時間,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,要求重新劃分責任,最後一法院的判決為準的。

      到此,以上就是小編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中止法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,希望介紹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止法律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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